福建中医药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中医药大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闽中医办〔2024〕38号)

发布时间:2025-04-22来源:办公室作者:动态浏览次数:119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公务用车改革工作小组转发福建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福建省属高校及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闽教综〔2017〕14号)《关于福建中医药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教车改〔2018〕5号)《福建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利用学校资金购置或以学校名义接受捐赠,用于学校各类业务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公务车辆管理及驾驶员行为规范管理。

第二章  车辆使用与调度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区域为福州市包含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5个行政区以及闽侯县。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人员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公务出行,原则上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如公交车、地铁等。特殊情况,经经费审批人同意后采取“一事一结一报”方式可以选择社会服务用车、或乘坐出租车、网约车(不含豪华车)。

第六条  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开展以下公务活动可申请使用公务用车:

1.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用车(包括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应急事件处置)。

2.送领机要文件、急件、涉密资料等。

3.涉及工作机密和安全保障的公务活动,如接送考卷、重要干部人事档案专递、干部考察、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办案、大额现金及相关财务票据接送等。

4.正厅级干部公务用车。

5.离休及厅级退休干部公务保障用车,以及急重病送医等。

6.组织离退休干部集体活动,走访慰问老同志、离退休干部和在职人员集体参加老同志去世吊唁及遗体告别仪式等。

7.参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监委、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科技厅等上级部门主持召开的重要会议、汇报工作等。

8.陪同上级领导、来宾或联合兄弟单位开展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

9.重要活动用车,如外事活动、检查评估、专业认证、重要学术会议等。

10.承办上级委托的重要项目及活动。

11.国内重要专家、境外来宾等接送。

12.省内外兄弟院校、单位来访接送等。

13.下乡支援、助力乡村振兴、义诊、访企拓岗等用车。

14.其他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用车。

第七条  保障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可申请使用公务用车的情况均可适用保障规定的行政区域范围外申请使用公车。以下情况也可申请保障规定的行政区域范围外使用公务用车:

1.业务需要用车,如:各地实践教学基地巡视、重点项目、慰问等工作需要用车。

2.副厅级以上领导开展公务活动。

3.其他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用车,如学校安排的外地学生党务、思政工作及学生安全工作等。

第八条  使用学校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再领取出差交通补贴。

第九条10座以下公务车辆由校办公室统一调度,10座以上公务车辆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调度,夜间值班车调度按《福建中医药大学夜间值班车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符合用车申请条件需使用公务车辆的,由使用部门或相应职能部门线上申请用车(校办公室调度使用OA系统,后勤管理处调度使用网上办事大厅一站式服务平台),由校办公室或后勤管理处审核调度,产生费用由使用部门在相关经费中列支。

如学校公务用车运力不足,经校办公室或后勤管理处同意后可以使用社会服务用车。

第十一条车辆调度部门根据用车申请,按先后次序、轻重缓急安排出车。如遇用车冲突,按保障优先顺序进行取舍。公务车辆保障优先顺序为:

1.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用车;

2.机要通信用车;

3.涉密工作用车;

4.离休及厅级退休干部用车;

5.重要接待及重点项目用车;

6.业务性工作用车。

第十二条  大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用车需求的,校办公室或后勤管理处审批后,申请部门(学院)与租赁协议企业联系租车,用完车后及时与租赁方结算,产生费用经后勤管理处审核后由使用部门(学院)在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驾驶员要做好出车记录,如实填写《机动车使用登记表》,经使用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相关经费结算的依据。公务交通费用结算根据《福建中医药大学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校办〔2018〕37号)执行。

第三章  车辆日常维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公务车辆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后勤管理处要根据车辆的保养要求,适时对所属公务车辆进行全面技术检查,及时送修送检,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严禁车辆“带病”上路运行。

第十五条  学校公务车辆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认真执行公务用车派车、使用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应集中管理和定点停放。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后,应按规定入库或在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七条  公务车辆实行“一车一账”管理。按照上级有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执行,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等,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或夹带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定点厂家由后勤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中遴选。

车辆需维修保养。驾驶员须事先填写《车辆保养维修申请表》报后勤管理处车辆管理负责人审批。送厂维修按省公车管理系统设定的厂家检测、提出维修方案、确定维修项目、上传维修图片、结算确认等的流程进行。大额维修,责任驾驶员、车辆维修鉴定员要在维修现场监督并及时反馈维修的情况。突发性的维修可先电话报批,事后再及时补填申请表,并做好备注说明。

保养、维修根据发生金额的不同事先逐级上报,单个项目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由后勤管理处车辆管理负责人审批,3000-5000元的由后勤管理处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招标确定的定点加油服务供应商、按照专属油卡设置内容持卡加油。油卡由车辆负责驾驶员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等损失及补办费用由持卡驾驶员承担。

长途出车驾驶员应做好加油计划,严格控制非定点加油站加油。特殊情况确需在非定点加油站加油时,须经后勤管理处车辆管理负责人批准,用车人应在发票上签字证明。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通行使用ETC通行卡,一车一卡。每月底由后勤管理处根据派车情况审核长途车辆路桥费,凡与派车情况不符且无事先报告所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和用车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车辆实行统一保险,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求确定投保公司、保险种类和保险费用。

车辆出险,驾驶员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车辆管理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后勤管理处车辆管理负责人到现场协同交警部门处理,并与保险公司联系现场勘察及理赔事项。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务车辆的驾驶员相对固定,专人驾驶,专人维护,专人保管。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驾驶员时,应履行车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的人事管理、工作量核定、业务学习和安全教育等日常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按照《福建中医药大学后勤管理处驾驶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的工资及相关津贴按学校审定的方案执行。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由校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及相关使用部门共同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共同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中医药大学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校办〔2019〕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