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中医药大学党内政治监督谈话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闽中医办〔2024〕36号)

发布时间:2025-04-22来源:办公室作者:动态浏览次数:116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推动《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落地生根,坚决扛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充分运用好“四种形态”,着力加强对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健全监督体系,强化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为推动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一流中医药大学提供坚强的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聚焦政治责任。认真落实党内谈话制度,对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思想、政治、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探索开展有“辣味”的政治谈话,进一步提升监督效能。

(二)强化监督意识。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忠实履行党委党内监督主体责任、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及分管领导“一岗双责”,运用好“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三)注重问题导向。政治谈话既要带着问题谈,又要通过谈话发现问题,推动问题的解决。谈话后要做好回访工作,了解谈话对象思想情况,对谈话中指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四)坚持严管厚爱。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创新谈心谈话方式,及时了解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思想动态、工作状态、工作作风等情况,强化干部底线思维,激发干事创业热情。

三、谈话方式

(一)例行谈话

例行谈话既要注重从认识论层面提升被谈话对象的政治站位,又要从方法论层面教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及解决具体问题的工作方法。

1.谈话对象

二级党委(党总支)党委书记、院长;职能部门负责人。采取集中谈话方式进行。

2.谈话安排

坚持每学期对所有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谈话全覆盖:

(1)党群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党委书记、直属附属单位书记由校党委书记开展,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列席;

(2)行政部门、二级学院院长、直属附属单位行政负责人由校长开展,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列席。

3.谈话内容

了解各二级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运行和党政正职履职情况,对政治生态状况进行分析,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要求。

(1)二级单位党政班子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二级单位党政班子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一岗双责”,推动校党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二级学院党政班子贯彻落实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情况;抓基层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深化作风建设情况;推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4)附属医院党政班子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二)重点谈话

根据省委巡视、校内巡察、全面从严治党检查、纪检监察部门日常监督、审计监督、效能督查、1+X专项督查、来信来访等群众监督渠道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以及轻微违纪问题,有针对性、有重点、分层次开展教育提醒、提醒谈话、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

1.谈话对象

问题涉及部门单位的,约谈部门单位“一把手”;问题涉及党员干部个人的,约谈本人。采取个别约谈方式进行。

2.谈话安排

(1)谈话对象为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一把手”的,由校党委书记开展谈话。

(2)谈话对象为二级单位和职能部门副职的,由分管校领导开展谈话。

(3)谈话对象为科级及以下干部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开展谈话。

3.谈话内容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直指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4.结果运用

(1)重点谈话有关材料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当事人首次约谈后,由校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根据职责分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办。对整改措施不力、整改进展缓慢的,再次进行约谈;对连续两次被约谈、限期内问题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按有关规定报请校党委予以问责处理。

四、本暂行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党委组织部共同承担。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福建中医药大学党内政治监督谈话暂行规定》(闽中医办〔20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