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各级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0〕64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印章、校内各级单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章的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学校印章:代表福建中医药大学,在以学校名义开展的事项上使用,主要用于上报的公文、校内印发的文件、公函、布告、通告、报表、聘书、请柬、奖状、合同、协议书、专利申请书、成果鉴定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计划任务书、职称申报表、录取通知书、学历证书、介绍信、证明、出国审批表等。
第四条 学校钢印:主要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和证书的照片压印,包括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职称资格证书、荣誉证书、聘书等,不能独立使用。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章:视同本人签字,在校长以学校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署的事项上使用,主要用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授权委托书、计划任务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有关的审批表等。
第六条 专用印章:对外具有代表学校的效力,包括证明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收费专用章。在与印章名称相适应的业务中使用,并只对印章所标示的具体内容承担责任。
第七条 学校各级单位印章:代表隶属学校的各二级党政部门、学院(中心、部)、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和科研基地,主要用于一般工作联系,不得用于对外签署经济合同或协议。擅自对外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印章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单位,包括资产经营公司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章另行规定。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有关印章的使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第十条 其它: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在许可使用时应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校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包括钢印)、法定代表人章及校一级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印单位填写《福建中医药大学用印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用印,用印完毕后要填写《福建中医药大学用印登记表》,并将用印页留存一份,以备查询、存档;
(二)在紧急情况下,如果部门负责人无法签署用印意见,但不立刻加盖印章将会延误事项或产生不利的后果,可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后,由部门负责业务工作的副职领导签署用印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包括钢印)、法定代表人章及校一级印章的使用审批程序分类如下:
(一)以学校名义印发文件,需经主办单位负责人核稿(必要时经有关单位会稿)、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校办公室统一编号、打印、用印。
(二)学校颁发各种证书、证件,原则上以文件为准。如未发文,需经业务主管单位编号造册,负责人审核、加盖单位印章后,校办公室核对后负责用印。补办各类证件,须持业务主管单位证明并注明编号,或由该单位负责人直接在证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校办公室负责用印。
证书用印,至少应经2人流水作业。《录取通知书》确需提前盖空白章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加盖印章。盖章后校办公室应登记起始号;录取结束后,经办人应及时向校办公室按真实录取人数清退多余通知书。大批量用印,应提前向校办公室预约时间。
(三)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协议、合同,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按学校有关规定,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法律顾问审核后,方可用印。
科技类合作合同归科研处负责人审核,严格按《福建中医药大学科技合同管理办法》(校办〔2013〕59号)执行,由科研处使用学校科技合同专用章;
经济类合作合同(含科技成果转让、房屋租赁等),严格按《福建中医药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校办〔2012〕21号)执行,相关职能处室会签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校办公室负责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
与境外机构签订协议、合同,需相关职能处室会签,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校办公室负责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
(四)向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评先评优推荐等,要经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加盖部门印章,材料报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作为申请表附件提交后用印;必要时需经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在用印申请表空白处注明情况后,方可用印。
(五)办理项目申报、专利申请、职称评审、资质年审、住房补贴、房产申请登记、车辆报牌年检、便函等,要经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加盖部门印章后,方可用印。
(六)财务各类票据,由财务处造册登记,并提交经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用印申请,先加盖财务处长印章后,到校办公室用印。
(七)对外出具档案材料,需经综合档案室审核后,方可用印。
(八)校领导签名章除日常业务用印外,其他用印均应请示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九)师生员工办理个人事务需使用校章,应由所在单位出具用印申请单,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单位印章,必要时报校分管领导或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方可用印。办理出国、政审等手续,应携带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十)其它各种需使用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包括钢印)及法定代表人章的,均须用印单位提交用印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校办公室用印。特殊情况则需在用印申请单空白处经分管校领导签署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校办公室印章按规定可对外使用,管理办法参照校一级印章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包括钢印)和学校法定代表人章由校办公室指派能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同志专人保管;各单位印章由所在单位领导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因事出差或暂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应由单位领导指定临时代管人员代管,并做好交接。单位调整印章保管人员时应做好新老保管人员的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印章应存放在办公室安全可靠的地方,随时上锁,防止印章被盗用。印章限于在办公室使用,一般不得借用,不得携带外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用印,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携带外出用印。
第十六条 印章的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印章管理规定办事。不得违规使用印章,不得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以及纸张上用印。
特殊情况确系工作需要,并征得有关领导同意的,应尽可能填上事前能够填写的项目内容和落款时间,并做好登记。个别经批准使用空白栏目介绍信的,使用人事后必须及时反馈该介绍信的用途,并如数缴回未使用完的空白介绍信。
第十七条 用印时应仔细核对用印内容,核实用印数量,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盖章要端正、清晰,公文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盖月”;留底双联文件,要盖骑缝章;需要代章的应予注明。
第十八条 发现印章丢失或被盗用,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补救,避免造成损失。
第十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印章,及时保养清洗,以确保印章耐用、清晰。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细则,报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印章的制发、启用与缴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包括钢印)分别由省委、省政府制发。
第二十二条 校办公室统一审核各类印章的刻制和缴销,并监督使用。各单位一律不准私自刻制单位印章。
第二十三条 校内处、科级建制的党政单位印章,由校办公室根据学校机构设置的批文出具介绍信,指定规格和样式,由专人到正规刻印社刻制。行政系列外需刻制印章的机构,应先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向校领导请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印章刻制完取回时,经办人应认真验收检查印章规格、印文规范以及有无使用过的痕迹。
第二十五条 印章应由制发单位正式行文启用,领用单位应到校办公室办理印章留模和登记领用手续。未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和启用通知的印章一律不得使用,所证明的公文一律无效。
第二十六条 因磨损或损坏需更换新印章的,应到校办公室办理重新刻制印章手续。申请刻制新印章,须先将原印章缴回校办公室。新印章刻制完成后,按上述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凡撤销的机构,其印章应于学校行文撤销该机构之日起3日之内将印章缴回校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业务专用章由业务主管单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发,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领用印章登记内容包括:机构设置批准文号、印章印模、印章启用时间、启用文号、领用人签名及时间;印章收回登记:机构撤销文号、印章回收时间、收缴人员签名等。
第三十条 印章的规格与印文
(一)常设党政机构的印章一律为圆形,处级、科级单位印章直径为4.2厘米。非常设机构的印章一般为圆形,校设机构印章直径为4.2厘米;其下设分支机构印章直径为4.0厘米。群众团体、学术团体的印章可根据工作需要刻制椭圆形章,其长直径为4.9厘米,短直径为3.6厘米。各类业务专用章,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形状,其直径或长边一般不超过3.8厘米。
(二)党委系统的单位印章,中央一律刻绘党徽;行政系统的单位印章,中央一律刻绘五角星。群众团体、学术团体的印章,中央可刻绘五角星;单位业务专用章,中央不刻绘图案。
(三)单位印章的印文必须使用法定的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省略。确因字数过多,不易刻制清晰的,经学校批准可采用规范化简称。印章的印文一律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四)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学院(部)和附属单位的印章,其印文自左而右环形。党委各部、室印章,前段刊“中国共产党福建中医药大学委员会”自左而右环形,后段刊部、室名称自左而右横行。各学院(部)、处、室、所、馆、办等处级单位印章,前段刊“福建中医药大学”自左而右环形,后段刊学院(部)、处、室、所、馆、办名称自左而右横行。科一级单位印章,前段刊“福建中医药大学***学院(部、处、室、所、馆、办)”自左而右环形,后段刊科室名称,自左而右横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因印章管理不严,或使用不当,或遗失,追究有关保管人员和领导的责任;用印部门、单位在办理使用印章手续时,未认真审核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印章保管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违纪使用印章,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印章在停止使用后,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将印章交校办公室,而继续使用或遗失,追究印章管理人员和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印章使用管理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用 印 申 请 单(存根联)
由 同志为 (文件)办理加盖 章,共计 枚。
单位负责人: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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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印 申 请 单
序 号 | 用印内容 | 使 用 印 章 名 称 及 数 量 | ||||||||
党委章(数量) | 学校章(数量) | 法人章(数量) | 法人签章(数量) | 钢印(数量) | 学 校 证明章(数量) | 校(党)办章 (数量) | 合 同 专用章 (数量) | 其 他 (名称、数量) | ||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监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