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8-08-06来源:办公室作者:动态浏览次数:982

 

闽中医委〔2018〕42号

(2018年8月6日印发)

福建中医药大学二级学院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健全二级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整体功能,确保二级学院议事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推进二级学院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福建省高等学校学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福建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福建中医药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委 (党总支)要突出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坚强战斗堡垒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支持二级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二级学院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要支持二级党委(党总支)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党委(党总支)监督。二级学院党政之间要明确职责,协同合作,合理分工,形成合力,有效形成学院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  二级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制度。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不能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1-2周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由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涉及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由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由二级学院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其他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持会议。

主要参会成员为:二级学院党委 (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为常规列席人员。

在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原则上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如遇党政主要负责人长期在外挂职、访学、参加培训(超2个月以上),应就“三重一大”事项事先征求其意见。

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二级院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列席人员在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六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若少于应到会三分之二时,会议应改期进行。

第七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的,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列入议题。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二级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及时科学地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八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须获得应到会参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

第九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到参会成员本人以及配偶,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岗位、职务、职称、奖惩和待遇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列席人员也应遵循回避制度。

第十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要严守会议制度和纪律。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须向召集人请假;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不得由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不得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

涉及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应严格保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要建立健全谈话谈心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沟通协调。二级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于交叉性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事项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讨论决定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的重大事项,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

(三)研究决定学院领导分工情况,并及时向校办公室和组织部报备分工方案。

(四)研究制定本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五)研究制定、修订或废止本单位重要改革措施、规则及规章制度。

(六)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学科与专业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评先评优、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导师遴选、各类优秀人才推荐、进修访学、对外合作交流、社会服务、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行为、工作重大失误处理、突发性事件事故及问题处理等师生切身利益重大事项。

(七)研究决定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教职工福利及绩效分配等财、物方面重要事项。

(八)研究讨论本学院机构岗位设置、人才引进和人员组成方案,并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九)研究决定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统战工作、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学生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工作等方面重要事项。

(十)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议题的确定。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提出,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提出的议题应事先报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

要充分发挥学术组织、教代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经过学院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论证或审议。对于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师生员工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通过教代会等途径,广泛听取意见。

会前,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意见不一致且非急迫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会前要作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2天送参加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重大事项决策前,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凡提交会议的议题,有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一事一议原则。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在研究讨论问题时,分管的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

到会成员应逐一发表意见,明确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

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涉及议题关键问题尚未明晰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行政。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由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要点清晰;涉及重要决定、决议的,须明确记录与会人员的讨论意见与态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党政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和签发。应做好纪录、纪要的存档工作。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人、主持人或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由以纪要形式送阅。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除保密外,应通过一定形式向本学院师生员工通报,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行政汇报。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结果由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并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党政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党政班子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根据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违反议事决策规则和决策范围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可在本规则基础上,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组织部备案。

各二级学院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关制度,明确“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细化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研究讨论的程序、办法,并报学校组织部备案。

本规则也适用于非医院附属单位和直属单位。各部、处、室、馆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校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