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11〕22号
各学院(部),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附属单位:
《福建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福建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指南》和《福建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工作目录》已经2011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医护员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福建省办事公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于重大管理事项、教职医护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条 学校教职医护员工、学生、社团组织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组织依法享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和真实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监察部门和工会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医护员工和学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党委领导下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有关分管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召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决定信息公开申请的延长期限和处理;
(三)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公开。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小组。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监审处处长担任。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设在校监审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组长由校监审处处长担任。监督小组成员由校工会、监察等部门以及师生医护员工代表组成。
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一)受理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
(二)检查信息公开工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召开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会议及会议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落实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具体事项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在各学院推行信息公开,各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
各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向学生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管理部门的职责、办事程序、联系电话和办公地点;教师、学生与学校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三)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课程设置、教材管理、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录取原则、工作程序及录取时间、批次、录取结果等招生信息;就业政策、选调生及“三支一扶”工作等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
(五)学校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情况;
(六)收费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收费机关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学校收费规定;
(七)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及学生奖惩等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等学生管理信息;
(八)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等;
(九)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管理规定等;
(十)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和批准收费机关等;
(二)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
(三)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招聘结果;
(四)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学校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向本校教职工公开的信息,除包括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校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
(二)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
(三)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决策、重要改革方案及执行情况;
(四)学校承诺办理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五)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六)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和结果;
(七)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
(八)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学校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
(十)校内岗位津贴、补贴,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重大科研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教学、科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十一)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十二)学校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十三)学校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
(十四)校产管理及变更情况;
(十五)校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六)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
(十七)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
(十八)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含招标代理、工程设计、勘探、监理和施工单位等)的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十九)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及图书、教材等采购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
(二十)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以下形式公开信息:
(一)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网页;各职能部门网页上应当公开由本部门负责的信息公开事项;
(二)通过校报、校广播站、校园网等媒体在校内发布;
(三)设立信息公开栏、宣传栏;在校园网上设立校内公告栏、公示栏;
(四)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不定期召开中层干部会议、民主党派人士代表座谈会;
(五)通过各种校内文件、会议纪要、通报、通知、简报等形式公开;
(六)设立网上信箱,公布信访举报电话和投诉热线;
(七)其他便于师生医护员工和社会知晓的形式。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七条 按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根据本实施细则应当公开的事项一般应在该事项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予以公开的事项和具体负责的人员,并将本部门负责公开的事项和人员以及公开程序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各职能部门根据确定的具体事项予以公开或者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医护员工、学生基本权益等重大事项的公开,由职能部门提出,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依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享有信息公开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凭有效证件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三条 涉及师生医护员工的切身利益,影响学校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息在作出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师生医护员工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然后报请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难以确定密级的信息,由学校提出具体意见交保密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处理,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信息,在性质或密级确定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将被申请信息向申请人公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和学校职能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做好信息公开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材料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会议记录;
(二)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会议记录;
(三)校工会负责教代会有关信息公开的会议记录;
(四)校学生会负责学代会有关信息公开的会议记录。
第六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不定期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人员和组织,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 设立信息公开监督电话、投诉热线和举报信箱,由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管理。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监督小组应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校工会、教代会、学代会定期评议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学校。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各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实施信息公开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的;
(三)故意不真实公开信息或在信息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依据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开信息的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中医药大学负责解释。
福建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指南
为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福建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特编制《福建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广大师生医护员工获取有关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
(一)公开范围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福建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每年更新一次。
(二)公开形式
对于学校主动公开的各项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受理机构办公现场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学校设有专门的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fjtcm.edu.cn。
学校综合利用校园网主页、校报校刊、信息公告栏、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及时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学校信息公开有关部门应在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二、依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学校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学校申请,提交《福建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有效身份证明。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根据掌握信息的具体实际情况提供或处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受理机构
部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
地址:福建中医药大学明德楼三层。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10~12:10,下午14:30~17:00
联系电话(传真):0591-22861989。
(二)监督机构
部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挂靠监审处。
地址:福建中医药大学明德楼二层。
联系电话:0591-22861127。
(三)提出申请
向学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福建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信息公开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网址为:http://fjtcm.edu.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直接通过网上提交。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函、电报、传真的右上角标注“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现场填写《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其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当场确认其所提交的《申请表》各项内容的真实性。申请人代表机构或组织的,还应当提供相应有效的机构、组织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四)申请处理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申请人通过各种途径提交的《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备案。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如未能前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当场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对其此前提交的《申请表》作出确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将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对申请人之前提交的初步申请备案进行撤销处理。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申请人于其提出信息公开初步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出示,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该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
三、信息公开审查、监督
1.除信息公开目录范围内的信息外,拟要公开的其他信息,须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查通过后方可以适当的形式公开。
2.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予以及时纠正。
附件1:福建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附件3:信息公开转办通知单
附件4:信息公开决定书
福建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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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姓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传真(选填) | |||||||||
电子邮箱(选填) | ||||||||||
法人/ 其它组织 | 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传真(选填) | |||||||||
联系人电子邮箱(选填) |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申请表填写日期 | 年 月 日 | |||||||||
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不 □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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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部门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
备注: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其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向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信息的法人、其它组织,还应当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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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制
本表复制有效
附件2:
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
你(单位)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收悉并登记(编号为: )。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你单位将收到答复。你单位也可主动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591-22861989
年 月 日
附件3:
信息公开转办通知单
:
现将《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为: )转交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并直接答复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4:
信息公开决定书
:
你(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编号为: ),经查,该信息属于:
□可以公开的信息 □不予公开的信息
□可以部分公开的信息 □不存在的信息
□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
具体答复如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