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31来源:办公室作者:动态浏览次数:744

福建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票据统一管理,规范使用,严格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负责基金会福建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统一管理工作,配备专人负责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验工作。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办法,做好票据管理此项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应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票据准购证》,并加以妥善保管,不得外借和转让。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必须凭《票据准购证》到省财政厅购领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福建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必须实行票据使用登记制度,配备专人(票据保管员)负责对票据的购、领、销、存情况进行登记。票据保管员要按票据的种类分别设置购、领、销、存登记簿,详细记录各种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回收和核销情况。在票据出入库时,票据保管员要按顺序登记,详细登记票据发出时间、领用单位、票据号码、领用人员,归还时间等信息,有关经办人必须签字;在收回票据时,票据保管员要仔细清点票据存根及票据的使用情况,按票据封面要求逐项填写清楚,对票据存根和未用的号码进行登记,需要核销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条 每本票据使用完后,领用人要及时对使用过的票据进行核验自查,统计出每本的票据的使用张数、作废张数及收费金额,交会计核算人员进行复核,会计核算人员要负责将领用人统计的数据与财务账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领用人才可将票据存根经财务处出纳核验后交回财务处票据保管员处,办理票据保管手续。

第七条 必须正确使用票据,不得超范围和标准使用票据收费。按国家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福建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不得自行购买、印刷。

第八条  规范票据的使用行为。票据使用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电脑票据全部联次一次压感打印)、内容一致。要统一加盖基金会章。

第九条 加强票据的管理,对领用的票据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得毁损和丢失,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买卖和涂改票据。对违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已开具出的票据或发票,如遇当事人收据联或发票联遗失的,原则上不得给予复印票据或发票的其他联次。若当事人确因报销需要须复印时,必须由当事人费用报销单位提供当事人该项费用尚未报销的相关证明,方可给予复印票据或发票的其他联次;若当事人非报销需要而又因其他原因确需复印时(如退费需要等),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并经当事人所在部门或单位证明后,方可给予复印票据或发票的其他联次。票据保管员要建立专门的票据复印登记簿,将票据的复印情况详细登记,并由当事人签字,同时将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妥善保管并归档。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必须按规定保管好票据和票根。使用完后的票据要及时到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办理核销手续,核销完的票根要带回单位妥善保管。票据存根联保管期限为五年,期满后方可按规定销毁。但情况特殊需要提前销毁的,须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提前按规定销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票据或票据存根。票据若出现遗失或失窃等情况,应负责查明具体实情,书面报告省财政部门,并按规定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