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法人证书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合法、有效、安全地使用基金会法人证书,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金会法人证书是经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基金会颁发的、确认其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二、要求使用基金会法人证书复印件的部门,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到秘书处办理使用手续。
三、基金会法人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有特殊情况,必须由保管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使用。
四、对基金会法人证书的使用人及用途情况进行登记,保证其使用的严肃性与安全性。
五、严禁出租、出借、冒用、转让、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基金会法人证书。
六、本制度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