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金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占有、使用资产的单位、团队及个人(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是指基金会占有、使用的,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图书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各单位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优化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推动有效使用;合理使用资产投资,维护基金会对经营性资产的占有和收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理事会统一领导下,按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分层级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对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根据基金会理事会授权范围,承担相关资产管理责任,行使相关的管理权力,确保产权明晰、公私分明,保值增值;以防资产流失。
(一)基金会财务:负责基金会资产的价值形态管理,建立资产的财务总分类明细账;负责学校对外投资资本金、流动资本金和债权债务的管理。
(二)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会名、会誉、会标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基金会各类资产的产权管理;负责基金会固定资产归口登记管理。
第八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负责人是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确定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变动时要及时做好资产管理工作的移交手续,做到账、物交接核对无误,签署交接书,并报基金会办公室门备案。
基金会资产使用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和资产保管人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
(三)按照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做好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四)做好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保管工作,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及时反映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做到账账、账卡(签)、账物相符。
第三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基金会资产的增加与减少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计价入账。
第十条 资产的入账计价原则。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 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 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 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十二条 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十三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一)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 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 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 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第十四条 应收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 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 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五条 预付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六条 存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 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 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 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七条 待摊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十九条 基金会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是指基金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保护产权,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应确保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福建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6年1月15日